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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对象: 拓夫 | 2006/9/8 18:02:47
评论言论: 国 土 资 源 局
单位负责人:黄家发
地 址:大方县人民政府大院内
电 话:0857-5221532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地有关土地、矿产资源、测绘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根据《立法法》规定和授权,拟定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起草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2.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测绘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审核报省、地区行署和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城镇、乡(镇)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3.依法监督检查全县土地、矿产资源规划及测绘规划执行情况;查处土地、矿产、测绘违法行为;负责全县国土整治、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依法保护土地使用权人、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组织调处土地权属、矿权等和地质灾害责任纠纷;负责有关土地、矿产、测绘的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4.贯彻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和鼓励开发耕地政策,实施耕地占补平衡;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加强对“四荒”土地的管理;承办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和土地开发整理的立项审查、报批工作;组织、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整理、整治和复垦工作。
5.贯彻执行国家地籍管理规定,组织实施土地资源调查和地籍调查、土地动态监测、变更调查及土地统计;组织实施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分等定级、土地登记发证及土地证书年检工作。
6.贯彻执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抵押、评估、处置的有关规定,承担国有企业改制的土地资产处置工作;建立和监督管理交易市场,组织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确认土地价格;组织实施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和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统一管理乡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代政府收购储备土地,组织实施全县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工作。
7.监督管理全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依照规定权限负责采矿登记审批发证或上报工作;负责采矿市场的规范管理,调处采矿权纠纷,审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负责矿山地质环境监督管理,依法开展矿产品运销环节的监督管理,负责矿山督查矿业的统计工作;参与矿山企业可行性研究和设计审查报批工作。
8.组织协调处理地质勘查纠纷,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培育和管理探矿权市场,指导编制和审查地方勘查项目申请书,监督管理勘查项目的实施进行,负责建设项目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的审查报批工作。
9.负责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和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编制地质灾害防治预案;组织地质灾害、地下水的监测预报和基本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参与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取水许可证审核;监督矿泉水、地热水资源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负责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的勘查、设计和施工的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组织认定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负责地质遗迹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10.管理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地籍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等工作,负责工程测量,房地产测绘及其他测绘管理;承担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初审的上报工作;负责公开和内部用图的初审;负责测绘标志的管理和保护,负责测绘任务登记,招标管理和测绘质量监督工作;负责测绘成果的保密监督管理和测绘成果目录与副本的收集整理上报,负责测绘统计工作并汇总上报。
11.依法征收、收缴土地、矿产、测绘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规费、价款。
12.组织开展有关土地、矿产和测绘工作的宣传、教育、科技推广及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
13.领导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的全面工作。
14.承办县人民政府及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评论对象: 拓夫 | 2006/9/8 18:02:47
评论言论: 国 土 资 源 局
单位负责人:黄家发
地 址:大方县人民政府大院内
电 话:0857-5221532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地有关土地、矿产资源、测绘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根据《立法法》规定和授权,拟定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起草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2.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测绘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审核报省、地区行署和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城镇、乡(镇)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3.依法监督检查全县土地、矿产资源规划及测绘规划执行情况;查处土地、矿产、测绘违法行为;负责全县国土整治、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依法保护土地使用权人、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组织调处土地权属、矿权等和地质灾害责任纠纷;负责有关土地、矿产、测绘的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4.贯彻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和鼓励开发耕地政策,实施耕地占补平衡;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加强对“四荒”土地的管理;承办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和土地开发整理的立项审查、报批工作;组织、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整理、整治和复垦工作。
5.贯彻执行国家地籍管理规定,组织实施土地资源调查和地籍调查、土地动态监测、变更调查及土地统计;组织实施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分等定级、土地登记发证及土地证书年检工作。
6.贯彻执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抵押、评估、处置的有关规定,承担国有企业改制的土地资产处置工作;建立和监督管理交易市场,组织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确认土地价格;组织实施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和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统一管理乡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代政府收购储备土地,组织实施全县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工作。
7.监督管理全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依照规定权限负责采矿登记审批发证或上报工作;负责采矿市场的规范管理,调处采矿权纠纷,审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负责矿山地质环境监督管理,依法开展矿产品运销环节的监督管理,负责矿山督查矿业的统计工作;参与矿山企业可行性研究和设计审查报批工作。
8.组织协调处理地质勘查纠纷,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培育和管理探矿权市场,指导编制和审查地方勘查项目申请书,监督管理勘查项目的实施进行,负责建设项目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的审查报批工作。
9.负责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和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编制地质灾害防治预案;组织地质灾害、地下水的监测预报和基本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参与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取水许可证审核;监督矿泉水、地热水资源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负责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的勘查、设计和施工的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组织认定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负责地质遗迹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10.管理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地籍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等工作,负责工程测量,房地产测绘及其他测绘管理;承担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初审的上报工作;负责公开和内部用图的初审;负责测绘标志的管理和保护,负责测绘任务登记,招标管理和测绘质量监督工作;负责测绘成果的保密监督管理和测绘成果目录与副本的收集整理上报,负责测绘统计工作并汇总上报。
11.依法征收、收缴土地、矿产、测绘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规费、价款。
12.组织开展有关土地、矿产和测绘工作的宣传、教育、科技推广及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
13.领导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的全面工作。
14.承办县人民政府及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